法律援助屬於行政許可範圍嗎?
一、法律援助屬於行政許可範圍嗎?
法律援助是不屬於行政許可範圍內的項目的。司法局的職能中屬於行政許可的項目如: 核發公證機構、公證員執業證書;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變更、註銷的核準登記。一般認為,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或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特定的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的行政行為。
二、行政許可公開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行政許可的結果公開是行政公開的重要內容,對於保障被許可人、利害關係人和公眾的知情權、加強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具有重要意義。
1、對於利害關係人來説,行政許可決定會對其利益產生影響,儘管行政許可法規定了利害關係人有陳述、申辯及聽證的權利,但行政許可決定的作出是否採納了利害關係人提出的證據和意見,是否考慮了對利害關係人利益的保護,利害關係人都需要通過行政許可決定進行了解,然後才能決定是否採取對自身權益的相關保護措施。
2、在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中,並不是所有申請人最終都能得到行政機關的許可,對於未獲得許可的申請人來説,在有關的行政許可決定作出後,他們所關心的是行政機關是否依法採用了公平的程序,保障申請人有平等競爭的機會,獲得許可的被申請人的條件是否符合行政機關事先公佈的條件,行政機關的決定對自己是否存在不公正。通過行政許可決定,如果其他申請人發現行政機關的行為違法,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不公正,可以採取相應的救濟措施。
3、對於公眾來説,行政決定公開,使其可以瞭解自己需要的信息。如,在工商部門查詢企業法人的登記,可以瞭解有關企業的情況,從而使個人和企業在與註冊登記的企業進行民事活動的過程中,降低商業風險,避免損失的發生。又如,對於經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產品的結果予以公開,可以使公眾根據這些結果選擇商品,保護使用者、消費者的權益。
4、將行政決定予以公開,使被許可人、利害關係人以及社會公眾可以從決定中瞭解行政許可的決定過程和理由,從而增加公眾對行政機關的監督的作用。
我國對於行政許可的執行範圍和擁有執行權的相關機構是有着明確的規定的,其中法律援助是國家給予訴訟案件中當事人的相關的無償性質的律師來幫助的機制,並不需要相關部門經過行政許可的相關程序,因此不屬於該範圍內,這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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