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再審立案規定是什麼?
一、刑事申訴再審立案規定是什麼?
(1)申訴必須由受行政處分的國家公務員或者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自己提出,如受處分人已死亡,其近親屬也可以為提出;
(2)必須有明確的申訴請求和理由;
(3)必須向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提出申訴;
(4)必須在法定的申訴期限內提出,即自接到行政處分決定書之日起的30日之內提出;
(5)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
啟動再審的三種方式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我國目前啟動刑事再審程序的途徑有三種。
二、共同訴訟的原告是誰?
(1)兩人以上共同實施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被行政機關在同一處罰決定中給予處罰,被處罰人均不服而提起訴訟的;
(2)法人或其他組織因違反行政管理法規,該法人或組織及其負責人在同一處罰決定中被給予處罰,兩者均不服處罰決定而提起訴訟的;
(3)治安行政案件中,兩個以上的共同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機關對加害人所作的治安行政處罰而提起訴訟的。
(4)治安行政案件中,被處罰人和被侵害人雙方均不服公安機關的處罰決定而提起訴訟的。
三、刑事申訴需要哪些材料?
再審申請人或申訴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申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再審申請書或申訴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再審或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二)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複查或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三)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請再審或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證據線索。
申請再審或申訴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在處理共同訴訟案件時,如果只有一個原告方提出不服,要向上級人民法院起訴的,另外的一方,可以作為第三人蔘加到行政訴訟中,而不是以共同原告的身份參與到行政訴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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