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再審檢察院的規定是什麼
我國的各項法律制度也隨着時間的變化和時代的變化,不斷的在進行着更新。現如今我國已經有了一套完整的再審程序,針對刑事案件當中的,一些問題進行再審,在一定程度上很大幅度的減少了冤假錯案的發。但是刑事案件再審也是需要符合國家規定才可以的,那麼,刑事訴訟法再審檢察院的規定是什麼呢?
一、什麼是刑事訴訟的再審程序?
刑事再審程序,又稱刑事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提起並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的訴訟程序。
二、刑事訴訟法再審檢察院的規定是什麼?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同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現已經生效的判決確有錯誤的時候,也可以啟動再審程序。
1、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需滿足以下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2、各級法院、檢察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以上就是關於,刑事訴訟法再審檢察院的規定是什麼的詳細介紹。我們可以看出,一般來説,如果啟動再審程序的話,除非案件有了新的證據或者説有證據表明案件有着明顯的過錯,審判才會啟動二審程序。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再審會浪費大量的司法資源,所以國家在實施再審程序的操作上,也是十分小心謹慎的,會切實的維護好法律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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