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裁定與判決的區別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裁定與判決的區別有哪些?
民事裁定是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對所發生的程序上應解決的事項所作的判定。判決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後,經過法庭審理,根據查明和認定的案件事實,對案件中的民事實體權利義務爭議所作出的判定。因此,裁定與判決有明顯的區別,其主要區別為:
1、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問題,目的是使法院有效地指揮訴訟,清除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的進程。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駁回起訴;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准許或不准許撤訴;中止或者終結訴訟;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中止或者終結執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係,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以解決。
一般情況下,一個案件通常只有一份判決,而一個案件有可能有幾份裁定。
2、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根據的事實是程序性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
3、形式、上訴範圍、上訴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而判決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二、適於裁定的範圍是有哪些?
(1)不予受理;
(2)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3)駁回起訴;
(4)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5)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6)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7)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8)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9)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10)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11)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綜合上面所説的,裁定和判決是屬於兩種不同的處理性質,一種是針對於發生在程序上應解決的事情,而另一種是針對於結果所需要做出的決定,所以,執法人員在進行應用上面是根據不同的情形來的,其目的性就是為了保障到受害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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