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聯繫不上報警有用嗎?
一、人聯繫不上報警有用嗎?
人聯繫不上報警有用,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親屬朋友兩天聯繫不上的情況下,是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的,公安機關查證確實聯繫不上的,會立案處理。
《公安機關處置失蹤警情工作標準》
第八條 110接警服務枱接到有關查找失蹤人員報警的,應當立即通知有關公安派出所及時處警。
對於失蹤時間較短、失蹤地點較為明確且失蹤人員人身安全可能受到威脅的,應當立即指令派出所或交巡警處警民警進行先期處置,同時通知刑偵部門派員到場。
第十三條 負責查找的民警應當認真向求助人瞭解失蹤人員相關情況,製作詢問筆錄,並可以要求求助人提供失蹤人員的近期照片。
根據失蹤人員具體情況和查找工作的需要,詢問筆錄應當儘可能記載以下內容:
(一)求助人姓名、住址、單位、與失蹤人員的關係及聯繫方式;
(二)失蹤人員姓名、曾用名、別名、綽號、性別、年齡、民族、血型、身高、體貌特徵(特別是顯著體表和牙齒特徵)、口音、交往關係、有無精神病史、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車輛號牌、駕駛證號碼、電話號碼及QQ、MSN等網絡聯繫號碼;
(三)失蹤人員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工作單位或者就讀學校;
(四)失蹤人員最後出現的時間、地點;
(五)失蹤前的言行、穿着服裝、攜帶物品;
(六)失蹤人員的愛好、習慣、失蹤前打算參與的活動、經常活動的地點;
(七)求助人認為可能的失蹤原因和失蹤人員可能的去向;
(八)失蹤人員親友、所在單位等通過其他途徑和方法自行查找的情況,並告知求助人繼續自行查找的必要性。
(九)與失蹤人員相關的其他情況。
二、宣告失蹤的條件是什麼?
1、必須有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事實。
所謂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後離開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後,去向不明,與任何人都無聯繫,杳無音訊。認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應當從公民離開自己的最後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連續計算滿2年,中間不能間斷,如有間斷,應從最後一次出走或最後一次來信時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登報尋找失蹤人的,從登報之日起計算。
2、必須是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關係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利害關係人,是指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關係或者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包括失蹤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與之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如債權債務關係)的人。
3、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
申請書應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申請人的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其他有關機關,是指公安機關以外的能夠證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機關。
在現實生活當中,如果親戚朋友存在失蹤的這樣的一種情況,應當及時的報案處理,公安機關發現確實存在這樣的一種情況,就會對此立案處理,會派出派出所的工作人員來尋找失蹤的人,同時工作人員也會排查一下是否存在綁架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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