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需要利害關係人迴避?
一、什麼情況下需要利害關係人迴避?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二、關於利害關係人迴避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六章第十六條 法官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和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三)同一審判庭的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四)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第十七條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法官所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2、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對配偶子女從事律師職業的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實行任職迴避的規定(試行)》。第一條人民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職法院轄區內從事律師職業的,應當實行任職迴避。本規定所稱法院領導幹部,是指各級人民法院的領導班子成員及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本規定所稱審判、執行崗位法官,是指各級人民法院未擔任院級領導職務的審判委員會委員以及在立案、審判、執行、審判監督、國家賠償等部門從事審判、執行工作的法官和執行員。本規定所稱從事律師職業,是指開辦律師事務所、以律師身份為案件當事人提供訴訟代理或者其他有償法律服務。
利害關係人迴避是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當中的一個迴避制度,主要是為了保證在執法的過程當中各方利益可以得到相應的保障,以防止出現以法徇私的情況,在進行訴訟的時候當事人可以主張利害關係人迴避執行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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