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種可以上訴的裁定是什麼?
可以上訴的裁定為:
1、不予受理。
2、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3、駁回起訴。
根據最新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1、不予受理。
2、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3、駁回起訴。
4、保全和先予執行。
5、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6、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7、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8、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9、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10、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11、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可以上訴的判決包括:地方各級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第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後作出的判決以及按照第一審程序對案件作出的再審判決。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7條、140條之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可以提起上訴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對管轄有異議、駁回起訴三種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8條、219條之規定:刑事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自收到判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裁定一般來説是對在案件之中發生的案件程序來進行確定,一般是由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下一級人民法院的訴訟案件中所做的審判職務的內容進行確定。如果對於法院的裁定認為有誤的話,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請裁定,但只有規定的情況之下,才能夠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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