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全責一方必須拿律師費嗎?
民事糾紛全責一方必須拿律師費嗎
1、律師費由委託人出,對方願意承擔的除外。
2、律師費實質上是律師服務費,而律師是為委託人服務的,因此,律師費應當由委託人出。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也是這樣,律師費也應當由委託人出,而不能根據事故責任承擔。
3、當然,既然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那麼就是可以由當事人協商處理的,律師費也在協商的範圍內,如果對方願意承擔委託人的律師費,法律也不反對。
4、要注意,對方全責,只是對造成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對受害人經濟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但律師費並不是受害人的經濟損失,而是受害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付出的律師服務費,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不能強行要求事故責任人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我國一些地區支持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受害人一方委託律師起訴的,律師費由被告一方承擔,例如上海市。這個要看地方的司法實踐或相關規定確定,但是不論是哪裏,所有的支出都是因為事故發生,受害人都可以主張。至於最後是否支持,由法院予以判斷。
值得一提的是律師費不屬於保險理賠範疇,所以通常一旦判賠,由被告自掏腰包。
交通事故律師費屬於間接損失,是當事人為了打官司聘請律師,自行決定產生的費用。目前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除極個別地區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仍由聘請律師方承擔。雖然事故的發生是因為肇事方的責任而導致的,但是根據我國目前的司法環境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對交通事故仍採取限額賠償的做法,並未支持賠償受害人的全部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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