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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醫囑執行時間要求

1、臨時醫囑有效時間在24h以內,應在短時間內執行,除註明外僅限於一次有效。“即刻”醫囑應立即完成。
2、臨時備用醫囑僅在規定時間內優先,過期尚未執行則失效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臨時醫囑執行時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