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險責任的一般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的高度危險責任的一般規定如下: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用核設施或者運入運出核設施的核材料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核設施的營運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武裝衝突、暴亂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條 【高度危險責任的一般規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條 【民用核設施或者核材料致害責任】民用核設施或者運入運出核設施的核材料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核設施的營運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武裝衝突、暴亂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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