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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和誹謗罪的量刑區別是什麼?

侮辱罪和誹謗罪的量刑區別是什麼?

一、侮辱罪和誹謗罪的量刑區別是什麼?

侮辱罪和誹謗罪的量刑區別是不同情節程度,量刑不一樣。誹謗罪與侮辱罪在客體、主體、主觀方面都有相同或相似之處。它們的區別主要有兩點:

(1)誹謗罪的方法只能是口頭或文字的,不可能是暴力的;侮辱罪的方法既可以是口頭、文字的,也可以是暴力的。

(2)誹謗罪必須有捏造並散佈有損於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的行為;侮辱罪既可以不用具體事實,也可以用真實事實損害他人名譽。

根據《刑法》第246條的規定,行為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也就是説,誹謗罪是情節犯,行為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誹謗罪,予以立案追究。

根據《刑法》第246條的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也就是説,侮辱罪是情節犯,行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二、民事侵權侮辱行為與侮辱罪如何認定?

二者的區別是:

(1)行為的嚴重程度不同。構成侮辱罪的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行為;民事侵權的侮辱行為,僅限於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2)行為的對象不同。侮辱罪的對象只能是自然人;而民事侵權侮辱行為的對象可能為法人。侮辱法人的名譽可以構成民事侵權行為,而不構成侮辱罪。

(3)對行為人主觀過錯的要求不同。侮辱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直接故意:而民事侮辱侵權的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也有過失。即民事侵權行為人只要有過錯,並在客觀上造成了對他人人格、名譽的損害,就應承擔名譽侵權的法律責任。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不管是侮辱罪,還是誹謗罪,在進行處理的時候,必須要嚴格的按照特定的犯罪的構成要件來進行判斷,當然了這兩個犯罪罪名不管是從行為的嚴重程度,還是從行為的對象以及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方面,都存在着不一樣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