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寶沒上幼兒園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父母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提交相關材料和複印件、填寫相關材料、公安機關審查,辦理姓名變更登記等,具體情況下可以結合實際的姓名變更情況來進行處理。
(1)未滿18週歲的人申請變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其中屬在校學生的,需提供學校同意變更姓名證明)。
(2)對於夫妻離婚後需要變更改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須由雙方共同協商提出書面申請,並攜帶户口、身份證、孩子的户籍、離婚證到公安機關辦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應由其父親或母親出具保證書或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對方失蹤。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姓名而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對於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後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應區別以下不同情形:
1、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16週歲以上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其父親和繼母,或母親和繼父要求變更其姓名的,必須徵得其本人同意。
2、16週歲以下10週歲以上的,父親和繼母(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要求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應當徵得本人的同意。
3、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應該由其父親或繼母(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後決定。
4、18週歲以上的公民申請變更姓名的,由本人持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和單位(村居)相關證明,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
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離異夫妻最好能協商解決子女的姓名更改問題,最好達成書面協議。
對於上幼兒園的孩子改名的具體情況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是十分嚴格的,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法律上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辦理,公安機關應當對相關事項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必須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變更名字等情況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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