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誹謗罪沒有證據如何收集?
一、侮辱罪誹謗罪沒有證據如何收集?
1、最為方便快捷的是視頻音頻資料的收集,比如加害人在正在捏造並散佈受害人的虛假事實時,可以用手機或其他錄音設備偷偷進行錄音錄像及拍照。
2、邀請聽到的人作為證人,跟他們聊天時可以將話題引入需要的內容,並進行錄音固定成證據。收集加害人散佈謠言的文字材料。
3、收集受害人自己受到侵害的具體表現和事例等。
然後申請訴求或者直接報警。能夠證明誹謗事實存在的證據有人證、物證、鑑定意見以及其他類型的材料證據等。其中,最有效,也是最快的收集證據的辦法是收集視頻資料的證據,當然,這些證據必須具有客觀性。
相關法律依據: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證據及其種類】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鑑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誹謗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證據多由受害人自己收集,上述八類證據中,受害人可以收集到的除(5)、(6)、(7)外,其他都能夠做到的。
二、誹謗罪的客觀方面都有哪些內容?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佈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佈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佈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佈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綜上所述,侮辱罪誹謗罪的行為認定是以建立在法定有效證據證明下才可以構成,並且作為自訴案件通常需要受害人自主提出訴訟並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證據經人民法院認定成立有效,可以依法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追究民事賠償責任和刑事處罰責任,證據不足的不予立案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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