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惡意造謠誹謗詆譭他人
一、微博惡意造謠誹謗詆譭他人
微博惡意造謠誹謗詆譭他人如果對其他人造成嚴重傷害或後果的,應當構成誹謗罪
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刑法》264條規定: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犯本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
第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第二條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從以上條款可以看出在微博上對別人辱罵,造謠,抹黑別人人品如果造成嚴重後果或信息被實際點擊瀏覽轉發超過一定的量,應當構成誹謗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二、網絡侵權的規定
網絡侵權,顧名思義,是指在網絡環境下所發生的侵權行為。所謂網絡是指“將地理位置不同,並具有獨立功能的多個計算機系統通過通信設備和線路連接起來以功能完善的網絡軟件(即網絡通信協議、信息交換方式及網絡操作系統等,實現網絡中資源共享的系統。”網絡侵權行為與傳統侵權行為在本質上是相同的,即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權利,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依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人損害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與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犯罪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犯本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三、網絡惡意誹謗罪的應對
法律所規定的 “告訴的才處理”,是指犯誹謗罪,被害人告發的,法院才受理,否則不受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誹謗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當地羣眾公憤的;誹謗外國人影響國際關係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訴或不能告訴,人民檢察院應提起公訴。自己遇到過網絡惡意誹謗事件的時候,一定要及時的收集到相關的證據,維護好個人的權益,積極起訴對方。對於惡意誹謗中還存在疑問,可以找個專業的律師機構來幫助你解決問題。
在微博可以造謠誹謗詆譭他人如果給他人生活或者精神方面造成了嚴重的影響,那麼將要構成誹謗罪。誹謗罪就是故意捏造事實並且隨意散佈虛假謠言,破壞他人名譽,犯本罪情節嚴重的將有可能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會剝奪行為人的政治權利,所以最好不要在網絡上隨意散播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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