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對高空墜物有什麼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二、高空墜物找不到責任人怎麼辦?
根據規定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由墜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確,不能確定具體加害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按份補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該規定也對擔責者進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既不會造成有損害結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濟的情況,也不會導致因義務人過多導致個人補償數額過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築物使用人盡善良注意義務,預防該類事件的發生,而且也不會將補償義務人的範圍無限擴大化,所以這一立法規定較為合理,體現了公平原則。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高空拋物行為找不到責任人的,需要由該樓的用户,共同承擔侵權責任和賠償責任。在無法確定具體加害人的情況下,能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行為,不是高空拋物行為的具體實施者,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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