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於高空墜物的解釋有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高空拋物墜物責任】: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的情形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應當是無過錯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加害人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高空墜物案件中採用無過錯原則有利於保護受害者的權益,促進案件的順利開展。雖然會牽涉到無辜的業主參與到訴訟中去,但是通過其他業主的行為能夠更好更快地推動案件的進展,有助於及時發現加害人。
二、物業怎麼處理高空拋物問題?
(一)無事故損失的處理
無事故損失的高空拋物,物業公司也不可忽視,應儘快找到肇事人,指出其肇事行為及其危害,及可能面臨的治安處罰,勸告其不要再犯。對有過高空拋物行為的人,應在日常的保安巡視中,加強對其的監督。如無人目擊肇事者,則應及時清除墜落物,並由保安在可能出現肇事者的相關樓層住户中進行詢問與調查,同時宣傳高空拋物的危害及可能面臨的治安處罰,顯示物業管理對此事的關注。
(二)發生損失的事故處理
如果因高空拋物,而造成了社區內居民財產與人身安全遭受損失的情況,物業公司應及時配合相關部門進行取證,查找肇事者。物業服務公司及時足額購買公共責任保險,可以規避此類相關的風險、減少經濟損失。
高空拋物沒有造成人員損傷和財產損害的,物業應該及時找到肇事者,對其批評教育,勸告其不要再由此危險行為。如果造成人員損傷的,物業應該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的取證,查找肇事者,由肇事者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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