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區裏發生的高空墜物案件責任判定原則是什麼?
高空墜物被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故意,一種是意外。前者是一種自私損人的行為,比如從窗户向外拋撒垃圾、生活用品等;後者則是由於客觀條件引發的意外事件,比如風把玻璃吹落,牆體瓷片由於年久脱落等。但是,不管是哪一種行為,高空墜物都被認為是一種侵權行為。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1、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2、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3、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54條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綜上所述,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民事賠償責任,由墜物的建築物侵權責任人負責承擔,存在主觀故意行為的除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高空墜物侵權責任人不明確,由建築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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