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涉嫌偷税漏税處罰誰
一、公司涉嫌偷税漏税處罰誰?
公司偷税漏税一般是處罰法定代表人的財務負責人的。同時,還要對公司判處罰金。
法人代表和財務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是需要根據公司偷税漏税的目的來確定的。一般的偷税漏税公司法人代表會受到處罰,財務不會受到處罰,如果是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那麼法人代表和財務會受到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具體規定如下: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及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逃税罪的處罰方式如下:
1、對自然人犯罪的處罰: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2、對單位犯罪的處罰:
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新刑法偷税漏税罪立案標準
由於“偷税漏税罪”這是一個俗稱的罪名,應該講我國現行刑法並沒有規定此罪名。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第3條將《刑法》原第201條的偷税罪修改為逃税罪。但管轄的具體行為和案件範圍與原偷税罪基本相同,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增加了對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特殊規定。以下我們就以逃税罪為例進行解答。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納税人進行偷税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並且偷税數額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偷税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總之,公司偷税漏税的情況下也不能處罰公司全體員工,可是,身為法定代表人,不是輕飄飄的一句自己對公司偷税漏税根本就不知情,就可以推脱掉法律責任的。就算所謂的法定代表人只是在公司擔任虛職,可法定代表人的位置也不是那麼好當的,而且,公司的財務人員一般對偷税漏税是負有主要責任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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