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或者組織偷税漏税包括那些
一、個人或者組織偷税漏税包括那些
按照新《税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幾種:
1、偽造、變造、隱匿和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
所謂偽造帳簿、記帳憑證,是指行為人為了偷税,平時沒有按照税法設置帳簿,為了應付税務檢查而編造出假憑證、假帳簿、無中生有、欺騙他人;所謂“變造”帳簿和記帳憑證,即把已有的真實帳簿和憑證進行篡改、合併或刪除,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帳外設帳、帳外經營、真假並存,從而使人對其經營數額和應税項目產生誤解,達到不繳或少繳税款的目的。這種方式多為個體經營者所採用,以此使税務人員無法得知其經營收支情況。
2、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行為人通過此舉以圖減少應税數額,達到偷税目的。主要方法有,(1)明銷暗記;(2)將產品直接作價抵債款後不記銷售;(3)已經銷售而不開發票或以白條抵庫不記銷售;(4)用罰款、滯納金、違約金、賠償金衝減銷售收入;(5)將展品或樣品作價處理後不按銷售記帳,等等。此外,多行開户,同時使用,而只向税務工作人員提供其中的一個,也是行為人隱瞞收人的常用方法。
3、不按照規定辦理納税申報,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仍然拒不申報
4、是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
納税申報是依法納税的前提,納税人必須在法定時間內辦理納税申報,如實報送納税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税務機關要求的其它納税資料。行為人往往通過對生產規模、盈虧情況、收入狀況等內容作虛假申報,來達到偷税目的。行為人有時虛報一項,有時虛報數項。
二、偷税漏税的原因
1.會計人員的業務能力和職業操守較低
企業賬本是税務機關征收税款的直接依據,而會計的基本職責就是記錄企業的日常經濟活動。但是,現實生活中,卻存在企業會計從業人員業務能力和職業操守較低,沒有遵從會計準則記錄企業經濟事項,不能夠正確記錄企業經濟業務,導致企業偷税行為的發生。
2.企業追求高利潤的目的和僥倖的心理
在不少企業決策者眼裏,納税是一筆損失而不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他們更傾向於隱匿收入誇大成本,而達到不繳税和少繳税的目的。同時對於國家的法律懲罰,部分企業決策者對於偷漏税行為存在僥倖心理,在不完善的税收徵管體系下,進行偷税的行為。
3.對偷漏税行為的處罰力度不夠我國税收徵收法及其相關法律對税務部門對企業的偷漏税行為的處罰力度和手段不夠。按照税收徵管條例的規定,不繳或者少繳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這顯示了對偷税漏税者是採取罰款的經濟制裁為主,且不涉及個人利益。同時,罰款的低力度也提高了企業對偷税行為收益的預期。
4.税收徵管體系不健全
我國一般意義的宏觀税收並不高,與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相比都相對較低。但是,我國税收徵管體系不健全税負比重不高,“費”負擔卻很重,導致納税人鋌而走險,以此減輕企業負擔。同時税收徵管體系的税務幹部業務素質偏低,造成偷税查不出來。甚至,有些税務人員不認真負責,拿國税作交易,企業交多少算多少,收“人情税”。
綜上所述,雖然在我國並沒有專對偷税漏税行為的法律,但是對公民或者其他任何組織偷漏税的行為都制定了對應的處罰,依法納税是我國公民的義務,如果有違反規定的行為那麼都是應該受到法律處罰的,同時也會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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