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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偷税漏税處罰股東嗎?

企業偷税漏税處罰股東嗎?

企業偷税漏税處罰股東嗎?

股東參與嗎?他不知情的話且沒參與就沒事。

第二百零一條納税人採取欺騙、掩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請或者不申請,逃避交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限定處罰。 “對屢次實施前兩款做法,未經處置的,按照累計數額計量。 “有第一款做法,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交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職責;但是,五年內因逃避交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予以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偷税和漏税怎麼區分

偷税,是指納税人以不繳或者少繳税款為目的,採取各種不公開的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欺騙税務機關的行為。

漏税,是由於納税人不熟悉税法規定和財務制度,或者由於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如錯用税率,漏報應税項目,少計應税數量,錯算銷售金額和經營利潤等。

偷税與漏税的主要區別有三個方面:

1、主觀方面不同。偷税是出於故意,而漏税是過失行為。偷税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國家税收損失,而積極希望或追求這一危害結果。漏税的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危害後果應當預見卻設有預見,或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偷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漏税行為人主觀上則不具有這一目的。

2、客觀方面不同。偷税是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等欺騙、隱瞞手段來不繳或少繳税款,而漏税不存在任何故意的作為或不作為。漏税與偷税的轉化。漏税行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成為偷税。

3、法律後果不同。偷税達到法定結果即構成犯罪,應承擔刑事責任,而漏税是一種違法行為,行為人只須補繳税款並交納滯納金。

《税收徵管法》第52條第2款也規定:“因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末繳或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税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延長到五年。”其中的“失誤”包含了無意造成的未繳或少繳税款的種種情況,實質上就是漏税。

按照新《税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偽造(設立虛假的賬簿、記賬憑證)、變造(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挖補、塗改等)、隱匿和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

二是在賬簿上多列支出(以衝抵或減少實際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是不按照規定辦理納税申報,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仍然拒不申報;

四是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即在納税申報過程中製造虛假情況,比如不如實填寫或者提供納税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的納税資料等。

綜合上面所説的,偷税漏税一般是針對的誰犯法,誰就會受到處罰,對於其它人一般是沒有什麼責任的,所有,在出了事情之後,特別是一個企業,一個要先進行認定誰是主責任人,這樣該被處罰的人才會付出該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