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偷税如何處罰
一、刑法修正案九對於偷税的定義
1、關於偷税的定義:
偷税是指納税人以不繳或者少繳税款為目的,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採取各種不公開的手段,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隱瞞真實情況,不繳或少繳税款,欺騙税務機關的行為。從2009年2月28日起,“偷税”將不再作為一個刑法概念存在,用“逃避繳納税款”的表述取代了原法律條文中“偷税”的表述。
2、關於逃税罪的規定
在刑法第三十七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之一:“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3、關於偷税的手段的規定:
按照新《税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偽造(設立虛假的賬簿、記賬憑證)、變造(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挖補、塗改等)、隱匿和擅自銷燬賬簿、偷税記賬憑證;
二是在賬簿上多列支出(以衝抵或減少實際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是不按照規定辦理納税申報,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仍然拒不申報;
四是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即在納税申報過程中製造虛假情況。
二、對於偷税行為的具體處罰
1、對偷税行為的處罰
(1)對納税義務人偷税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扣繳義務人採取上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其不繳或者少繳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2、根據情節輕重的其他處罰
根據《刑法》的規定,對於偷税,除了補繳少繳或未繳的税款以外,還要根據情節的輕重分別給予五倍偷税以下的罰款,或者五倍以上的罰金和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由本站的闡述我們可以看出,國家嚴厲打擊偷税漏税的行為,一經發現,不僅僅會沒收違法所得,還會處以罰款等,甚至還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從刑法修正案九偷税行為的規定和相關處罰我們知道,偽造欺瞞謊報行為都會構成逃避繳納税款的罪名,我們要遵守相應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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