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所税滯納金和罰金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一、個所税滯納金和罰金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税款滯納金與税務行政處罰區別在於:按滯納税額依法加收税款滯納金屬於執行罰款,它與税務行政處罰的區別在於:
1、在目的上,税務行政處罰的目的在於對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違法行為予以懲戒,而加收税款滯納金的目的則在於促使不履行納税義務的人迅速履行納税義務,它以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履行已經明確的納税義務為前提。
2、在法律性質上,引起加收税款滯納金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而加收税款滯納金是防止違法行為發生的警戒措施,對超過法定期限不繳科的納税人,應當遲繳一天就加收一天的滯納金,直至繳税為止,以此來防止不定期履行納税義務。而税務行政處罰以税務違法人的違法行為為前提,它使違法者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比加收税款滯納金範圍更廣,措攤更嚴,不僅只限於金錢給付形式。
3、在構成要件上,税務行政處罰要求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不具有主觀過錯的行為造成的違法,不予處罰或者減輕處罰;而加收税款滯納金則不同,它不考慮行為人有沒有過錯,只要在客觀行為上沒有依法履行納税義務,税務機關就要加收税款滯納金,以提醒、促使管理相對人履行義務。
二、罰金執行機關是誰?
1、罰金的執行主體是第一審人民法院
根據刑法第五十三條和刑訴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對不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其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指明瞭罰金由原審人民法院執行,即一審法院執行。這就明確了罰金的執行主體是第一審人民法院。
2、罰金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執行
雖然法律明文規定罰金由人民法院執行,但是在具體執行中卻沒有明文規定應由法院的哪個部門來執行。現在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樣,有的由刑庭執行,有的由執行庭執行,有的由司法警察執行。由刑庭執行,違背了人民法院審執分離的原則,由執行庭執行於法無據。這裏筆者認為應該由司法警察執行。理由是,根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第七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職責第(六)項,參與對判決、裁定的財產查封、扣押、凍結或沒收活動,(七)項執行死刑;(八)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也就是説人民法院機構中能夠執行刑罰的只有司法警察。
另外,作為(八)項它既是一個衝實性條款,指導司法警察根據法律規定履行職責,同時,也是適應形式發展和隨着法律制度的完善,不斷拓寬司法警察職責的彈性條款,以上規定來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一節人民法院執行機構的職責中,就不包括刑罰的執行,只是對刑事判決,裁定中民事部分的執行。所以按照立法原則的精神,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職責應當包括執行罰金。
其實,納税義務人如果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履行了納税義務那根本就不會產生罰金,可是滯納金和罰金之間本身就不衝突,滯納金是從當事人超過了法定繳税時間之後就一定會產生的,罰金基本上説明納税義務人漏交的個人所得税的數額已經比較大了,現在我國對於不交個人所得税的懲治主要還是在於收回應徵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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