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漏税方法都有哪些?
一、偷税漏税方法都有哪些
偷税漏税方法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一)利用税目進行偷税
1、殘次品、等外品及聯產品、副產品銷售收入,不作銷售處理,逃避流轉税
2、廢品及下腳料銷售收入,不作銷售處理,逃避流轉税
3、自制產品或半成品自用,降價處理或不作銷售處理,逃避流轉税
4、企業下屬分支機構以及參加展銷會、交易會的經營收入不報税
5、企業附營、兼營收入不報税
6、帳外設帳隱瞞收入
(二)利用税率進行偷税
1、混淆一般納税人和小規模納税人界限
2、兼營不同税率商品,按低税率納税
3、混淆基本税率、利低税率
(三)利用税收優惠進行偷税
1、個體業户利用集體名義開辦私人企業
2、虛報殘疾人、待業人數
3、設立假合資企業
4、以諮詢服務為名,行銷售產品之實
(四)違規攤銷
1、改變低值易耗品核算辦法
2、不正確的攤銷開辦費
3、固定資產大修理費用,擠入待攤費用
4、在建工程支出,擠入待攤費用
5、縮短待攤費用攤銷期限
(五)擴大產品材料成本
1、變更原材料計價方法
2、人為提高成本差異率,增加材料成本的差異
3、材料計劃價格偏離實際成本
4、材料假出庫
5、基本建設領用材料,計入產品生產成本
6、原材料核算,以領帶耗
7、職工發放獎金,計入材料採購成本
(六)擴大產品工資成本
1、擴大工資總額,多提福利費用
2、發放獎金,不通過“應付工資”科目,直接列入費用
3、虛報職工人數
4、濫發加班津貼
二、偷税漏税的處罰是什麼
1、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
2、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單位犯罪 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4、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5、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曾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6、税務、海關、銀行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本罪犯罪人相勾結,構成本罪共犯的,應當從重處罰。
7、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曾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單位、個人等的納税義務人,可能會為了少繳税額就採取諸如偽造、變造賬簿等的方式偷税、漏税,此種行為可能會使得納税義務人暫時可以少繳税額,但是此種違法行為一旦被發現,那麼偷税、漏税的當事人,可能會受到行政、或者是刑事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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