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要做交通事故重新鑑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具體的可以問律師。
法律依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辦案機關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委託鑑定事項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辦案機關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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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鑑定書下來之後如何做
律師解析:事故鑑定書下來之後,當事人可以就事故的損失賠償可以進行協商處理,也可以到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場所辦理損害賠償事宜。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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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完成的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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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怎麼得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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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後的傷殘鑑定去什麼地方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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