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多少錢一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是什麼
勞動者在失業的情況下,也需要先滿足了規定的條件之後,那麼才能領取到失業金。而對於失業金領取的期限,結合法律中的規定最長不能超過24個月,實際可以領取多久的失業金,還要結合之前繳存失業保險費的年限來確定。不過除此之外,更多人關心的是能夠領取多少的失業金。下文中,小編就來告訴大家失業金多少錢一個月。
一、失業金多少錢一個月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我國現階段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如何確定是個複雜的問題。按現行政策規定,我國的失業人員第一年可領取標準工資 60~70%的保險金,第二年只能領取50%,事實上各地又往往低於這個標準計發。由於標準工資不包括工資外其他收入,而其他收入現已佔職工標準工資的相 當比例,以標準工資計發失業保險金,顯然與在職職工收入差距較大。加之這是1993年制定的標準,近年來物價水平又在不斷上漲,所以這樣的標準顯然偏低,應予以適當提高。提高多少,這裏有個失業救濟替代率的問題,亦即失業救濟與工資收入替代關係。據計算,現行失業救濟替代率約在40%左右,而國外失業救濟替代率一般為60~80%。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是什麼
失業保險金的申請對象資格
1、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2、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失業金的領取並不是那麼簡單的事情,此時需要滿足規定的條件,否則的話即使勞動者已經失業了,也是無法領取到失業金的。當然不管是領取失業金的期限還是具體金額,其實這都是與之前繳存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有關係,繳存的年限越長,那麼之後每個月可以領取到的失業金數額就會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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