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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社保公積金怎麼取?

社保2.11W

一、 關於社保公積金怎麼取?

關於社保公積金怎麼取?

1、根據支取住房公積金的目的準備好相應的證明材料,例如購房需提供購房合同、首付款證明等,然後到單位領取並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2、將申請書填寫完後由單位簽字蓋章;

3、帶上身份證、申請書和相應的證明材料,前往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公積金提取;

4、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5、審核通過後,提供指定銀行的個人儲蓄賬號,公積金管理部門將金額劃入賬户中即可完成公積金提取。

二、《社會保險法》對於社保繳納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記、遷移、註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對於社保公積金的支取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人員因工資待遇的不同,所認定的具體情況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公積金管理部門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標籤:公積金 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