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中印花税的計税依據是否含税
關於購銷合同印花税計税依據的確認問題。《湖北省地方税務局關於明確財產行為税若干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鄂地税發[2010]176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的規定,購銷合同的計税依據為合同上載明的“購銷金額”。而在實際經濟活動中,購銷合同中的“購銷金額”有的包括增值税税金,有的不包括。對這一問題分兩種情況處理:
(一)按合同金額計徵印花税的情形:
1.如果購銷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額,以不含税金額作為印花税的計税依據;
2.如果購銷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額又有增值税金額,且分別記載的,以不含税金額作為印花税的計税依據;
3.如果購銷合同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税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税金額)作為印花税的計税依據。
(二)核定徵收印花税的情形:
直接以納税人賬載購銷金額作為印花税的計税依據,而不論其是否包含增值税税金。
《上海市税務局關於實施新的〈增值税暫行條例〉後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徵印花價問題的通知》(滬税地[1993]103號)第一條規定,對購銷合同的貼花,均以合同記載的銷售額(購入額)不包括記載的增值税額的金額計税貼花。“
《吉林省地方税務局關於對財產與行為税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吉地税財行函[2001]23號)第四條規定,根據《吉林省印花税徵收管理辦法》,對買賣雙方簽定商品購銷合同並核定徵收印花税的單位及個人,其“購進金額”和“銷售收入”的計税金額,均以購進商品付給對方的全部價款和銷售商品收到對方的全部價款為計税依據。
對於購銷合同印花税的計税依據中是否包含增值税的金額,由於各地掌握不同,廣東省對此尚無明確規定,建議諮詢當地主管税務機關處理。
以上便是在合同中印花税的計税依據是否含税的主要內容,從上文中不難發現,由於税收政策的調整,不少的合同裏將包含重複徵税的問題,雖然有些地方為了避免該類問題的發生已經做出了相應的修改,但是還是存在部分地區印花税計税依據中不含税的,而這對於納税人來説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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