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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企業補繳保險期間企業註銷

投訴企業補繳保險期間企業註銷

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簡稱,是指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依靠羣眾,運用行政手段,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生活正常進行的行政管理活動。治安管理的任務主要有四方面,維護社區治安秩序維護社區治安秩序;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輔助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治安事故,處置治安事件;為民排危解難為人民服務,幫助羣眾排危解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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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繳保險期間的執行標準


一般情況下,補繳保險的期間根據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視企業情況而定。《勞動法》第72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0條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如果企業的侵權行為是持續的,職工可隨時尋求勞動監察保護,且不受追溯時效限制。

總而言之,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補繳社會保險是有時效的。如果已離職,那麼我們應在1年時間範圍內向勞動仲裁機構提出申請,以免錯過時效造成自己的損失。但如果已錯過了一年時效,我們也不必放棄訴訟。因社會保險屬於國家強制性規定,所以用人單位給我們繳社會保險的義務不會消失。以上就是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和社保的相關知識,更多內容您可以諮詢律師365邵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