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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貨物買賣合同管理

國內貨物買賣合同管理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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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貨物如何轉讓,買賣合同貨物的包裝方式有哪些

一、買賣合同貨物如何轉讓買賣的標的物轉讓的形式,應在合同中約定,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進行標的物的轉讓。具體的方式有如下幾種:1、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2、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3、價款或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履行地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4、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5、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6、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7、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的一方負擔。8、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漲價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二、買賣合同貨物的包裝方式有哪些標的物的包裝方式既可以指包裝物的材料,又可以指包裝的操作方式,它對於標的物品質的保護具有重要作用,尤其對一些易腐、易碎、易潮以及如化學物品等更是這樣。對有些標的物來説,質量標準的一部分可能就通過包裝本身來表現。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合同約定的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照例要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解決,仍然解決不了的,本法第六十二條沒有針對此項規定一般性的規則,而要適用本條的規定。本條的規定借鑑的是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35條的有關內容。即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所規定的數量、質量和規格相符,並須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方式裝箱或包裝。除雙方當事人業已另有協議外,貨物除非符合以下規定,否則即為與合同不符:……貨物按照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裝箱或包裝,如果沒有此種通用方式,則按照足以保全和保護貨物的方式裝箱包裝。至於何為“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則需根據具體的買賣合同標的物作出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