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條件有哪些
一、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條件有哪些
當事人申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應提出證據證明該裁決有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四)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當事人應當向作出該裁決的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二、涉外仲裁機構的受案範圍是什麼?
1、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1)雙方均為外國人(包括港澳台當事人)的契約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
(2)一方為外國人(包括港澳台當事人),另一方為中國人的上述爭論;
(3)雙方均為中國人的上述爭議,但僅限於兩種情況:一是主體一方或雙方是外商投資企業;二是客體是涉及國外資金、技術、服務的項目;
(4)股票的發行和交易爭議。
2、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1)關於船舶救助以及共同海損所產生的爭議;
(2)關於船舶碰撞或者船舶損壞海上、海道水域、港口建築物和設施以及海底、水下設施發生的爭議;
(3)關於海/水上船舶經營、作業、租用、抵押、拖帶、打撈、買賣、修理、建造、拆卸業務以及根據運輸合同、提單或者其他文件辦理的海/水上運輸業務和海/水上保險所發生的爭議;
(4)關於海洋資源開發利用及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爭議;
(5)關於貨運代理合同、船舶物料供應合同,海外船員勞務合同、漁業生產及捕撈合同所引起的爭論;
(6)雙方當事人協議仲裁的其他海事爭議。
涉外仲裁還有涉外的因素,這也是與國內仲裁的主要區別之一,其涉外性決定了,比國內仲裁更加的靈活,但是相應也受到國際公約慣例以及協議的規範,如果想要申請一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話,是必須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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