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的撤銷事由有哪些?
隨着我國與他國之間的密切往來,各種類型的涉外法律規範應運而生,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涉外法律與國內法一樣,在出現撤銷事由時,是可以依法進行撤銷的。但是涉外仲裁的撤銷事由有哪些呢?與國內撤銷事由相比較,涉外撤銷事由有何不同。
一、涉外仲裁的撤銷事由有哪些?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被申請人沒有收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4、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二、申請撤銷國內與涉外仲裁裁決情形之比較
申請撤銷國內仲裁裁決與涉外仲裁裁決的主要區別在於:
1、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所涉及的問題不同
對於國內仲裁裁決而言,當事人既可以基於程序性問題,如沒有仲裁協議、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等問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同時,也可以基於實體性問題,如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等問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而對於涉外仲裁裁決則不同,當事人只能基於程序性問題,如沒有仲裁協議、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等問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當事人與人民法院不得對涉外仲裁裁決所涉及的實體性問題予以監督。
2、人民法院是否以圍繞當事人提出的理由裁定撤銷仲裁裁決不同
對於國內仲裁裁決而言,人民法院基於當事人的撤銷仲裁裁決申請,不僅可以對當事人提出的理由進行審查,而且,人民法院在對仲裁裁決進行審查時,雖然當事人沒有提出,但是,如果認定該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也應當裁定撤銷;對於涉外仲裁裁決則不同,人民法院基於當事人的申請對仲裁裁決進行審查時,只能圍繞着當事人提出的理由進行審查,並根據審查的具體情況作出撤銷仲裁裁決或者駁回當事人申請的裁定,而不得對當事人所提出理由以外的事項進行審查。
也可以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在撤銷後,隨不會發生雙方當事人預期的效果,但並不意味着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於不滿足撤銷事由即撤銷,並且不履行相關法律責任的行為,撤銷者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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