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個人不幹屬於違約嗎?
個人不幹不算違約。《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在合同履行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是有一定條件的。職工如果不提前遞交辭職信就離職,企業可以認定其是擅自離職,只能按曠工處理,扣除曠工工資,未造成單位損失的,勞動者不需支付賠償金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依法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第十九條把遵守勞動紀律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列為勞動合同內容的必備條款。根據這些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明確雙方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責任的內容,其中包括勞動者在合同履行期內隨意離職給單位造成損失應承擔的責任。
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的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正規的勞動合同,以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如果勞動離職,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做好交接工作,避免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如果勞動者是擅自離職,用人單位有權按曠工處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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