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員的個税怎麼算
一、退休返聘人員的個税怎麼算
我國《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税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税。”
由此,退休返聘人員需要先減除相關費用後,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税。
二、退休返聘人員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呢?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06〕526號)文件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係;
(二)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此外,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06〕526號)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三、退休返聘人員工傷如何賠償
退休返聘人員工傷如何賠償?首先,貴公司返聘的這位同志,在上班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不屬於工傷。因為該技術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後,不再具有勞動法律調整的勞動者主體資格,其與單位簽訂的是勞務(聘用)協議,不是勞動合同,其與單位存在勞務關係,而非勞動關係,不在《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勞動法律規定的調整範圍內,不能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認定條件來認定工傷。如貴單位與該同志簽訂的“返聘協議”合法有效,那麼雙方所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為僱傭關係,雙方發生異議應適用於民事法律。
關於該同志此次事故的費用是否應當由貴單位報銷的問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因此,該同志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應認定為從事僱傭工作中受到第三者人身傷害,僱傭單位(貴單位)對該同志從事僱傭活動中受到的人身傷害,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受行業特點、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要求、市場競爭激烈等影響,用人單位通常會選擇聘用兼職、退休人員從事產品研發、技術支持、諮詢顧問、財務等此類“越老越值錢”的工作崗位,並以此來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確保企業的快速發展。然而,很多用人單位卻忽視了此類人員發生工傷應負的法律責任,反而大大增加了用工成本和法律風險。因此,各用人單位應當積極為兼職人員繳納工傷保險,為退休人員繳納僱主責任險或者意外傷害險,以減少用人單位用工成本支出,避免法律風險。
若退休人員被返聘了的話,所取得的收入,也是需要按照國家的規定繳納個税的。而退休返聘人員在工作過程中,也是有可能受到人身傷害,此時就不能再按照工傷進行處理,僅僅只能按照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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