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上下班途中受傷算工傷嗎?
一、員工上下班途中受傷算工傷嗎?
走路上下班的,作為一個行人,在步行上下班的途中,如果發生意外,是否能認定為工傷呢,這個需要區別不同的情形,首先自己不小心摔倒了,這個是肯定不能構成工傷的,因為行人自己摔倒自己沒有注意到相關環境,且此時也是同樣沒有處於交通環境這個大前提之下的。其次如果被車撞到了呢,是否能認定為工傷呢,一般只要是行人被車撞到,上下班途中是能認定為工傷的,因為機動車一般與行人發生意外的,機動車是負主要責任的,交通環境的大前提也滿足了,所以是能夠構成工傷的,最後一種情形,行人被助力車、行人撞到的能否認定工傷呢,助力車由於不是機動車,所以跟行人的性質基本是一樣的,就看誰的責任大一點。
二、上下班途中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對於廣受社會關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明確了四種認定情形: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這就框定了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前提:合理時間、合理路線。而對於合理路線,最高法相關人員給出的解釋是,如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市場買一點菜,然後再回家,而且是順路,這就是合理路線。
對於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人身受到了損害的情況,有些可以按照交通事故工傷對待處理,而有些則不能認定為工傷事故。因此,就需要能夠有區別的對待處理。不能一味的認為,只要是發生在上下班過程中的傷害,就一律都可以申請認定為工傷,之後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認定工傷的四種情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以下四種情形可認定為工傷: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於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員工在上下班途中,如果是在合理的時間、合理的路線裏被機動車撞傷,則會被認定為工傷。但是具體的認定工傷還是要根據具體發生的事來判定,在工作時間內,員工來往於多個場所受到傷害是會被認定為工傷的。因此關於認定工傷就要有區別的對待處理,不能一概而論,因為有些時候是不能被認定為工傷的。
-
工傷沒有勞動合同怎麼辦
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經過勞動仲裁確認存在勞動關係後,再申請工傷認定。沒有勞動合同的工傷的認定只要能提出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資料就可以。《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工傷...
-
工傷遺留病症復發的待遇是怎麼規定的
一、工傷遺留病症復發的待遇是怎麼規定的?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可以享受本條例第29條、第30條和第31條規定的工傷待遇,即經過診斷治療的,可以按照第29條的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可以...
-
工傷糾紛,訴訟時效
工傷糾紛是由於在勞動關係中擬定為工傷所引起的糾紛行為,根據社保法及工傷保險條例,產生工傷糾紛時候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即勞動爭議仲裁、民事訴訟或協商解決。
要求仲裁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申請。對勞動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
-
安徽XX公司與宿州XX公司、宿州市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宿州市開XX,組織機構代碼證代碼750XXXX7911-5。法定代表人:邱XX,該公司總經理。委託代理人:武發支,安徽XX律師。被告:宿州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經濟開發區西昌XX東XX,組織機構代碼證代碼578XXXX2867-X。法定代表人:李X,該公司經理。委託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