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傷殘鑑定書上有什麼章?
一、工傷傷殘鑑定書上有什麼章?
所在市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印章。職工傷情穩定後,可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時應當提交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複印件、完整的醫療材料、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原件和複印件。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會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延長三十日。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第八條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複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複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四)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工傷鑑定書丟了怎麼辦?
一旦工傷鑑定書丟失,先不要着急,一般單位和社保部門各有一份,可以複印一份,實在取不到,還可以以不服鑑定為由申請重新鑑定。無論如何,遇到難題一定要積極想辦法解決,千萬別忽視了自己的權益。
1、一般工傷鑑定等級的報告下來以後,一般是一式三份,單位、勞動者本人、社保部門都各自有一份;
2、《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第二十七條 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鑑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工傷傷鑑定書是由勞動部鑑定委員會來進行出具,同樣所蓋的章也是屬於鑑定委員會的,只有親自簽名和蓋章才能確保到鑑定書的合法效力,如果對鑑定的結果有任何不服的,那麼是可以重新申請鑑定,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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