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行為的實質要件主要包括些什麼?
一、票據行為的實質要件
票據行為的實質要件包括牌艱苦行為人的票據能力和意思能力。
1、票據能力
(1)自然人的票據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法人的票據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須真實、合法。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賭債、販毒。
(1)以欺詐、脅迫手段從事的票據行為。《票據法》第12條,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於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2)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票據行為。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票據行為的形式要件
1、票據記載;必要記載事項,可以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
2、票據簽章;自然人的簽章,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和組織的簽章。
3、票據交付;是指票據行為人將記載完畢的票據交給持票人持有的行為要件。
二、票據保證人應承擔的責任及性質是什麼?
我國票據法規定,保證人對合法取得票據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據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被保證人的債務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同時還規定,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票據到期後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從上述規定來看,票據保證的保證人,其所應承擔的責任及性質如下:
(1)保證人的責任是同一責任。就票據債務來説,包括主債務人的付款義務和從債務人的償還義務即追索義務;而就票據保證債務來説,並不是確定的某種義務,可能是付款義務,也可能是償還義務。究竟為何種義務,需要依被保證人所承擔的義務來確定。因而,保證人的責任,也就與被保證人的責任完全一致,這就是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責任的同一性。
(2)保證人的責任是獨立責任。票據保證行為不僅是一種保證行為,而且是一種票據行為。因而,從保證行為的角度來説,票據保證有從屬性,作為保證債務,從屬於被保證債務,所發生的責任是從屬性責任;而從票據行為的角度來説,票據保證有獨立性,作為票據保證債務,又相對獨立於被保證的票據債務。基於這一點,也可以説,在票據保證上,保證人的責任是獨立責任。
(3)保證人的責任是連帶責任。保證人的責任與被保證人的責任不僅是同一責任,而且是連帶責任。同一責任所表明的,是在責任的性質、範圍、效力等方面的一致性,即內容上的一致性。不過,儘管兩個責任在內容上有完全一致性,但畢竟是兩個分別成立的,並且是分別履行的債務,即保證債務和被保證債務,二者不能合二為一,因而,也就需要在兩個債務之間,確定其履行上的先後順位。連帶責任所表明的,則是在責任承擔的過程中的同位性,即履行義務先後的同位性。
其實,票據行為的實質要件主要是牌艱苦行為人的票據能力和意思能力。而行為要件則是不同的,它主要是體現在票據記載、票據簽章以及票據交付上。所以,我們在進行區分的時候,是可以通過這幾個方面進行區分的。另外,對於票據擔保人來説,是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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