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什麼?
一、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財產權益和社會市場經濟秩序。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擔負着舉足輕重的作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主管人員背離市場活動的基本原則,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必然會使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活動遭到破壞,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損害。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有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才能構成本罪,其他主體不構成本罪。本罪主體排除了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所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中對該合同的簽訂、履行負領導責任的人員。所謂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指對該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領導下負執行義務的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過失構成。行為人對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被詐騙,並造成重大損失的危害後果,不是抱希望或放任其發生的心理態度,而是由於其過失造成的,故意不構成本罪。
二、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導致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導致國家利益遭受極其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大量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導致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個人或者公司企業因履行合同而失職被騙的,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違法後果來進行界定和處理,特別是對於履行合同中如果存在違約的情況,可以不屬於過失行為導致的,那麼還需要從嚴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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