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方拒付違約金申請仲裁的條件有哪些
一、違約方拒付違約金申請仲裁的條件有哪些?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二、違約糾紛仲裁和訴訟的區別有哪些?
1、兩者的管轄權的取得方式有所不同。
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涉案的一方當事人向其當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當地法院對案件受理後,涉案的另一方是必須要去應訴的;但是通過仲裁委員會而申請得到的仲裁,也是要有仲裁協議的,合同中雙方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是糾紛發生前、發生後涉案的雙方當事人互相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
2、兩者中審理者的產生的方式也有所不同。
訴訟案件中審判員是會根據案件的不同類型並且依照法院的指定,不能隨便涉事當事人自己選擇,但如果是有法定理由的涉案當事人則有權申請回避;對於仲裁的案件,除去涉案雙方當事人需要協商選定合法的仲裁委員會以外,還需要約定仲裁庭的有關人數和如何構成,案件中的當事人也是可以選定仲裁員的。
3、仲裁與訴訟開庭審理上也不同。
法院開庭的一般審理會公開進行,但如果涉及到國家的機密信息或者是涉及到個人隱私的案件,則不公開審理;但是仲裁庭的案件審理一般是不公開與社會進行的,這樣可以保護當事人中的有關商業祕密以及維護當事人的商業信譽。
4、兩者監督程序不同。
我國法院對於案件會實行兩審終審制度,對於具有法律效力的有關判決,若有錯誤,可採用審判監督程序重新設立。而我國的仲裁委員會一般實行一裁終局制,只是適用於相關的司法監督程序。
三、合同違約糾紛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哪些?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在我國。除非合同無效或者合同已經被撤銷,在合同合法有效的情況下,違約方必須要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且對於違約方來講,如果不能證明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實際損失,違約金支付標準就只能以合同約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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