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識保險詐騙罪的片面共犯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保險詐騙罪的共犯如何認定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四款規定:“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這三類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都牽涉偽造或變造保險事故證明材料。根據共同犯罪的理論,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明知自己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行為會給實施保險詐騙的犯罪分子提供幫助,但由於接受賄賂或礙於同學、親友、朋友情面等關係,還是為犯罪分子提供證明文件。
從客觀上看,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在犯罪分子實行犯罪之前或實行犯罪過程中給予幫助,便於其實行犯罪或易於完成犯罪行為。
從主觀上看,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具有幫助他人實行犯罪的故意,幫助行為與實行行為結合起來,才能決定幫助犯的定罪問題,如果實行犯沒有實施他所幫助的犯罪,幫助犯就失去了處罰的根據。
因此,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的行為為保險詐騙罪的實行犯創造了條件,起到了幫助作用,屬於複雜共同犯罪中的幫助犯。如果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是出於過失而非故意提供了虛假證明文件,就不能構成保險詐騙罪的共犯,應以其行為所觸犯的罪名定罪量刑。除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構成保險詐騙罪的共犯外,其他如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和不具備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身份的人相互勾結,以實施保險詐騙為目的,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相互勾結,實施保險詐騙的,應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行為人是否構成保險詐騙罪,此時需要做出專業的認定。而要是共同犯罪的話,那還需要同時對共犯一併做出認定,此時就要區分屬於主犯、從犯還是脅從犯,不同的身份下法律中規定的處罰原則是不一樣的。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律師365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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