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詐騙罪如何認定,哪些行為能構成保險詐騙罪
我們的生活離不開保險,保險的種類繁多。只要出險,保險公司就會理賠。鑑於此,很多人為了獲得理賠,就實施虛構保險標的,或故意製造事故等行為,事實上,這些行為並不會獲得理賠,反而很可能構成保險理賠罪,那保險詐騙罪如何認定?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保險詐騙罪如何認定
1、侵犯客體是國家的保險制度和保險人的財產所有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保險法規,採取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製造保險事故等方法,騙取較大數額保險金的行為。保險金是指按照保險法規,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待發生合同約定內的事故後獲得的一定賠償。
3、犯罪主體為個人和單位,具體指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本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可以是被保險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是受益人。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具有非法佔有保險金之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二、哪些行為能構成保險詐騙罪
保險詐騙的行為方式有以下五種:
1、財產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物質財富及其有關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關利益。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是指在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險對象。以為日後編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人只對因保險責任範圍內的原因引起的保險事故承擔。
賠償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隱瞞發生保險事故的真實原因或者將非保險責任範圍內的原因謊稱為保險責任範圍內的原因以便騙取保險金;對確已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的。則故意誇大損失的程度以便騙取額外的保險金。
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4、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這是指在保險合同期內,人為地製造保險事故,造成財產損失,以便騙取保險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這是指在人身保險中,為騙取保險金,製造賠償條件,故意採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險人的傷亡或疾病。行為人具備上述五種行為方式之一,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構成保險詐騙罪。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0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
每個人的生活都離不開保險,保險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但是有關保險的犯罪,是要嚴厲打擊的,會破壞保險制度,正常的保險秩序。關於保險詐騙罪如何認定的問題,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要是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不妨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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