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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審審理必須開庭審理嗎?

一、民事再審審理必須開庭審理嗎?

民事再審審理必須開庭審理嗎?

再審案件是一定會開庭審理的,通常情況下人民法院進行再審的時候,應當組成一個合議庭開庭審理,並且應該按照第二審的程序進行審理,相關的當事人需要到場。如果當事人不到場的話,法院也是可以進行缺席審判的。但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有特殊情況或者雙方當事人已經通過其他方式充分表達意見,且書面同意不開庭審理的除外。

二、民事案件再審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審判監督程序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進行再審的程序,它不是第一、第二審程序的繼續和發展,不是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

2.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機關和人員。有權提起再審的主體,或者是各級人民法院院長、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定的方式提起再審;或者是有審判監督權的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或者是當事人依照法定的條件申請再審。

3.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必須是案件的裁判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否則,不可能引起再審。

4.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有特定的時間要求。人民法院基於審判監督權提起再審以及人民檢察院基於檢察監督權提起抗訴,不受時間的限制,只要有權提起再審的人民法院發現生效裁判確有錯誤或者原生效裁判存在法定的抗訴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隨時都可以提起再審程序。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出.。

5.審判監督程序的審理對象只能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有錯誤的裁判。

6.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適用的程序取決於生效裁判的情況。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同時,依照再審程序審理案件的法院,不僅包括原審法院,而且包括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和最高法院。

7.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應當裁定中止原裁決的執行。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明確的對於案件的再審的規定和相應的流程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是必須要進行開庭的審理的。但是如果有特殊的情況或者是案件的內容比較複雜不能進行公開的審理工作的也是需要及時的向上級法院部門申請的,否則是必須要開庭審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