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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欠款自首如何處理?

信用卡欠款自首如何處理?

一、信用卡欠款自首如何處理?

我國對自首規定了從寬處罰的原則,《刑法》第67條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犯罪後自首又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是處罰自首犯罪的原則和基本的出發點。自首犯中犯罪較輕的,對犯罪人從寬的幅度是“可以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自首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要考慮法定的從重、從輕情節。具有法定從重情節,特別是具有法定應當從重情節的,一般應當從重處罰,可不考慮自首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具有法定從輕情節,如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防衞過當犯、未成年人犯、犯罪中止等,應當將自首情節與其他法定從輕情節綜合考慮,確定具體的刑罰。

2、從犯罪的輕重考慮。一般來講,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犯罪較重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罪行特別嚴重、犯罪手段極為惡劣、後果特別嚴重、民憤極大或犯罪之前,即預謀犯罪後投案,鑽法律的空子的,可不從輕處罰。

3、從自首者的人身危險性考慮。自首者人身危險性大的,如慣犯、累犯、再犯等犯罪惡習很深者可以不從輕,或從輕幅度小一些;對於人身危險性小的偶犯、初犯等,則可以從輕,且幅度可適當大一些。因而,相同的自首情節,可能會因自首者的人身危害性不同而受到不同的處罰。

二、信用卡欠款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惡意透支信用卡一萬元以上的,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1、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信用卡詐騙罪是詐騙犯罪的一種,該罪和詐騙罪之間是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係,信用卡在該罪中是犯罪工具,行為人以信用卡作為犯罪工具進行詐騙活動的,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以本罪定罪處罰。

2、《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主動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具體的處罰規定跟內容要根據所犯的情節來定,但主動自首肯定是對於爭取減輕處罰有好處的。對自首的犯罪嫌疑人爭取從輕處罰的成功率有多高,要了解相應的法律知識,這時可以來找律師來幫忙。信用卡欠款自首流程並沒有特別規定。當事人如果想要到自首,可以直接到公安機關投案,交待案件的事實情況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