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社會撫養費標準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南寧社會撫養費標準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1、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未取得生育證生育的,按照雙方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徵收;
2、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雙方上年度總收入的二至六倍徵收,重婚生育或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徵收;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徵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生育人員,在前項規定的二至六倍標準中按以下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1)實際收入明顯高於當地人均收入但無法核實的,按照當地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徵收;
2)違法多生育子女後沒有及時報告超過一年不足三年的,按總收入的三至四倍徵收,超過三年的,按總收入的五至六倍徵收;
3)所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土地納入徵地規劃後違法多生育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徵收;
4)在違法生育前後藏匿、轉移財產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徵收;
5)拒不繳納終止妊娠保證金又拒不終止妊娠或者逃避計劃生育管理導致違法生育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徵收;
6)有其他嚴重情節的,酌情決定計徵倍數。
3、非婚生育和非法收養子女的,依子女數量按違法多生育子女的標準徵收。
4、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妊娠十四周以上擅自終止妊娠、或者謊報嬰兒死亡、或者遺棄(買賣、殘害)嬰幼兒後違法生育的,均按違法多生育子女徵收標準的二倍徵收。
5、違法生育一方當事人拒不提供另一方當事人的情況時,對另一方當事人應先按照已知一方當事人所在地人均收入計徵社會撫養費,由已知一方當事人負責繳納。此後查實另一方當事人實際收入或者户口所在地人均收入高於原計徵基數的,應當撤銷原徵收決定,依據其實際收入或者户口所在地的人均收入,重新作出徵收決定並補徵差額部分。
6、在人口計生部門發現之前,違法生育、非婚生育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只對另一方徵收社會撫養費;違法生育、非婚生育的子女出生後死亡的免予徵收。在徵收決定執行過程中死亡的,原已徵收的社會撫養費不予退還。
其實,不同的夫妻要向計生部門交的社會撫養費都不是一樣的,就比如超生要交的社會撫養費,和未到法定結婚年齡就生孩子要交的社會撫養費就有差別。儘管開放了二胎,在生育孩子的這件事情上,還是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制度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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