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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城鎮户口遷移手續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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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城鎮户口遷移手續是什麼?

一、青島市城鎮户口遷移手續是什麼?

1、本市居民要求户口遷往市外的:憑遷入地公安機關開具的《准予遷入證明》和本人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辦理。

2、大中專院校錄取學生户口遷往省外的:憑錄取通知書和本人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辦理。

3、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分配由學校集體户口遷往市外的:憑省、市大分辦、教委、勞動部門的就業(派遣)報到證和本人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辦理。

4、大中專院校畢業生不參與分配由學校遷回原籍的:憑學校畢業生分配部門出具的不參加畢業分配證明(留存複印件)和本人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辦理。

二、户口遷出的規定內容是什麼?

1、對不符合遷出登記的,不予辦理,並向申請人解釋清楚。

2、遷户口程序中規定有:在遷出者《常表》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統”中的“何時何因遷往何地”欄中註明遷往地的詳細地址和時間。對全户遷移的要收繳《居民户口簿》,並予以銷燬。

3、簽發《户口遷移證》,交申報人核對。

4、填寫《遷出登記表》。

5、收存户口《准予遷入證明》及其他有關憑證材料,存檔備查。

6、將註銷後的《常表》按規定另冊保存備查。

公民領取《户口遷移證》後,因故不遷或遷出後未落户又返回原居住地的,遷出地公安派出所問明情況後,對理由正當的,憑原《户口遷移證》恢復常住户口,收回《遷移證》附載原存根上,並在備註欄內註明作廢的原因,註銷遷出登記。

公民因故延期而使遷移證超過有效期的,遷出地公安派出所文明情況後,可補發新的遷移證,原證收回並附在原存根上作廢。

公民丟失遷移證的,遷出地派出所問明情況,要求公民寫出書面申請、掛失後,可在證件有效期內補發新的遷移證,並在補發的遷移證的備註欄內註明補發的原因,然後,將公民的書面申請收回存檔備查。

遷户口需要多長時間視具體情況而定,建議諮詢户口所在地。一般情況遷户口當天需要1天時間進行申辦,而且要對申請的資料進行審核。最終根據內部遷户口的程序大概需要1個月才可以完成所有的手續。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不管是青島市還是其他的一些城市,對於落户是有非常明確的條件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狀況之下,將所有的材料都提交給當地的派出所,然後由派出所的工作人員來進行審核,並且辦理落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