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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產假期間被要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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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產假期間被要求工作

對於每一位的勞動者而言,憑藉自己的勞動成果獲得報酬是一件開心的事。而每每員工去公司面試,最關心的一個核心就是公司對於員工的工資水平和員工福利待遇。現在的福利待遇指企業為了保留和激勵員工,福利是非現金形式的報酬,而津貼是以現金形式固定發放的。工資的及時發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最為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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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產假期間被要求工作

這是違法的。產假是為了保障女職工的健康權而設定的休假權利,因工作安排而未能享受產假是對其權利的侵害。因此,原則上用人單位不應讓處於產假期間的員工回來上班。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