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交滯納金如何計算?
由於各個地方的規定可能有所不同,在這裏僅以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為例向各位介紹。根據此辦法的第三十條之規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徵用承包土地的,徵地補償費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分期或者延期支付各項徵地費用;逾期支付的,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逾期部分的利息,並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款總額的1‰支付滯納金。逾期利息和滯納金應當支付給被徵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和依法應當獲得補償的被徵地承包方。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未全額支付徵地補償費的,不得使用被徵土地,不得辦理供地手續。
依法應當補償給被徵地承包方的部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將補償款發放給被徵地承包方,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截留。
承包期內,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被依法徵收、徵用,集體經濟組織有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土地的,應當對承包方被徵收、徵用的承包土地給予調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因徵收、徵用土地後失去生活保障的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制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二、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具體要注意以下幾點:
1、“承包方代表姓名”要與身份證一致;
2、“承包土地人口”為農户現有人口;
3、“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與“承包方代表關係”要明確;
4、“承包期限”起始日期為簽訂合同的現時日期;
5、“承包方簽章”如無私章的,應由承包方簽名並按手印確認;
6、“承包土地地塊情況”長、寬可以不填,面積一定要填,地塊“田界”必須準確具體,台賬登記不準確具體的應予糾正;
7、“地塊地類”只分水田、旱地兩類;
8、“承包地附着物情況”要實事求是,不能漏填錯填。
以上就是關於土地承包合同交滯納金如何計算的問題的全部介紹了。一般來説,如果地方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關於土地承包合同的滯納金的問題就需要按照相關的規定執行,如果沒有規定的話,可以在合同中進行相關的約定,但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標準,不能超過一定的上限。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梅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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