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滯納金超過本金有哪些含義?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①這條規定共有兩款,其中第一款規定了滯納金的產生條件,即必有行政機關向行政相對人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行為以及必有行政相對人逾期不給付。其中的第二款便是“封頂”條款,即行政相對人應當承擔的滯納金數額不得超過其金錢給付行政義務的數額。
②這條規定對加處罰款和滯納金的最高金額作出了限制性的規定。這裏需要認識到,此條款所説的是“加處罰款”,其不同於對一般税收違法行為的處以罰款。“加處罰款”是在税務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情況下,對不繳罰款的再處罰,基數是罰款額。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①這裏的“滯納金”與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所説的“滯納金”內涵是不一致的。税法有關滯納金的規定在一些情形下並不屬於行政強制法中的行政強制執行措施,比如未按期申報加收的滯納金,就是納税人對佔用國家税款造成國家損失作出的補償。
②這種情況下,税收滯納金的性質不是執行罰,而是税款孳息。如果税務機關作出查補税款等處理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相關税款和滯納金,税務機關為督促其儘快履行繳納義務,在原先查補税款和滯納金的基礎上再加收滯納金,才是行政強制法規定的“加收滯納金”的內涵,也才適用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有關加處滯納金上限的規定。
三、“封頂”條款作為一般性規定普遍適用於各種帶有行政意義的滯納金。只有在税務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情況下,對不繳罰款或滯納金行為進行再處罰時,才適用行政強制法有關加處罰款或滯納金數額上限的規定,其他情況下的處以罰款或滯納金,應適用税收徵管法規定。
四、在行政強制法中,滯納金屬於行政強制執行的一種,意在對行政相對人科以滯納金來敦促行政相對人履行其應當履行的金錢給付行政義務。同時,行政強制法對滯納金的程序性規定較為完善,包括逾期催告程序、計算方法、決定形式、送達程序、中止、終結以及“封頂”。這些程序設置大多為了限制行政機關恣意執法,充分地保護了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以及程序性權益。反觀税收徵管法的規定,除了規定有適用滯納金的情形、計算期限等規定,其他程序性的規定大多流於立法空白,對納税人的權益保障十分不充分。從站在維護納税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出發,應當允許行政強制法關於滯納金的規定適用於税收滯納金,來彌補税收滯納金規定的不足。
通過上文對税收滯納金超過本金具體含義的分析,讓我們認識了税收滯納金的法律條件和現實作用。税收滯納金是否會超過本金,要根據當前的實際情況才能知曉。為避免逾期帶來的煩惱,該上繳的錢要及時上繳,該承擔的責任必須承擔。若要繳納滯納金,也要在規定時間內繳納完全。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網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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