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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關係的福利規定有哪些

同居引發爭議的法律處理目前法律規範主要依據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5條。該條指出,未按《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恬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同居關係的福利規定有哪些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條,對於法院受理同居關係糾紛的條件也作了相關規定,即“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條、第32條、第46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律師在處理此類糾紛中需注意,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當事人若只是要求法院解除同居關係的,法院不予受理,應告知當事人自行離開即自行解除即可。若涉及其他諸如財產、子女糾紛的,可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