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許可證的辦理條件有哪些
一、施工許可證的辦理條件有哪些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2)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7)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二、領取施工許可證之後不能不按期開工
(1)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2)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築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3)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准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准手續。
施工許可證一般是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的,如果是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一下的小型工程,則可以不需要領取施工許可證。格外,如果是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那麼也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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