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掛靠公司應否對掛靠者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條的規定,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掛靠即屬於這種情形,規避了法律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了不合法目的,
而且掛靠人和被掛靠人對掛靠人不具備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資質是明知的,是為了獲取不當利益而串通在一起的。雙方的行為也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由此產生的債務,應當共同承擔責任。實踐中,一般按照連帶責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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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施工合同備案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簡政放權的重要舉措,不僅減少了交易成本,也提高了社會效率。取消施工合同備案是一項簡政放權的重要舉措,減少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社會效率,也有利於市場主體的成長。《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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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施工人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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